企业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计算养老保险待遇时,其办理退休前缴费年限越长的,月养老金也越高。
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
在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以后才开始参保的人员,一般就只有实际缴费年限啦!
视同缴费年限怎么算?
实际缴费年限怎么算?
不同单位、不同身份的人有区别吗?
根据《海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规定》
小编来为你一一解答!
一、什么是视同缴费年限?
简单地说,就是没有实际缴费却可以算作缴费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可以增加计算养老金的年限!
从业人员在其所在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者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与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以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若干规定》第12条)
视同缴费年限要满足几个条件:
01在所在地(或者原行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前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各地或行业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时间会有所不同);
02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需符合国家规定,这一般取决于TA的用工身份(以档案记载为依据);
03即使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前存在“不需交却交了”的情况,仍视为视同缴费年限。
在实行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用人单位中,只有原固定工和原计划内长期临时工在企业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前才可能有视同缴费年限。
翻下老黄历~~
在判断视同缴费年限时涉及的原固定工、原计划内长期临时工及其他临时工、原合同制工人,是指职工在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以前确定的劳动用工身份。原计划内长期临时工是指在当时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的常年性临时工。
二、什么是实际缴费年限
从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开始,无论之前是什么身份,制度建立了就应该开始缴费了,只有缴费才能计算缴费年限,存在该缴而未缴的,就是断缴,断缴期间啥年限都不算。
举个例子
阿炳是海南某家企业原固定工,1984年6月参加工作,企业应该开始为他缴费的时间是1992年1月1日,但企业实际从1992年4月才开始缴费,那么阿炳从1984年6月到1991年12月的视同缴费年限为6年7个月,实际缴费年限则由于1992年1、2、3月应缴费而未缴费就少了3个月的实际缴费年限。
三、不同企业的制度建立时间不同
不同企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时间不同,就决定了这些企业中的原固定工、原计划内长期临时工开始计算实际缴费年限的时间是不同的!
一般企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时间是1992年1月1日;
未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非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时间是1994年1月1日;
农垦企业单位: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时间是1994年1月1日;
原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用人单位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时间各略有不同,一般在1992年6月至1994年1月之间。
注意:
企业的原固定工、原计划内长期临时工以建立制度当时所在的企业、当时的身份来判定其从那以后的实际缴费年限。
举个例子
假如老王1994年1月时在中国电信行业,身份是原固定工,实际缴费从1994年1月开始了,1992-1993年算为视同缴费年限(不论他后来流动到什么企业);如果老王是海南的地方企业原固定工,按企业开始养老保险制度的时间是1992年1月,老王当时在这家企业就应该是从1992年1月开始缴费,没有实际缴纳就不能视同缴费年限(无论他后来流动到什么企业)。
四、不同用工类别的制度缴费年限认定不同
按前面所讲的,企业中的原固定工、原计划内长期临时工按照企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起算时间来判断实际缴费义务开始时间,此外,企业中还有其他人员类型,则需要根据其当时用工类型判断应该何时开始缴费。
(一)原合同制工人——1984年1月起
企业、未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非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用劳动行政部门下达的招工指标招录的原合同制工人,招录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者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但1984年1月1日至1992年1月1日本省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期间未实际缴纳企业养老保险费、退休养老基金等社会养老保险费(下同)的连续工龄或者工作年限,不视同缴费年限。
(二)其他临时工——1989年1月起
原计划内长期临时工之外的其他临时工(含合同工、季节工、轮换工、农民工、家属工等)1989年1月1日至1992年1月1日本省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期间,未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的连续工龄或者工作年限,不视同缴费年限。
(三)特殊工种人员——折算系数不增加缴费年限特殊工种人员,经行政部门审批后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条件是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而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对于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来说,从事特殊工种的折算工作年限,不视同缴费年限。
(四)跨省转移、跨制度转移人员——按原所在用人单位建立制度时间
原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用人单位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移交地方管理或者办理转移的,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前符合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连续工龄或者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省外转入的或者跨制度转入者,也是同样道理。
(五)退役军人、随军配偶——按国家规定
军队退出现役的军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在军队服役的时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被判服刑等处分人员——不认视同缴费年限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被判服刑或者受开除处分的人员,实际缴费年限予以承认,按照国家规定取消的连续工龄或者工作年限,不得视同缴费年限。
今天讲的就是这些
期待关心养老保险的亲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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